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401、1402、1403、1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
法定代表人**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7641.18元。现因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对本院扣划款项提出执行异议,故本院暂未发放执行款。2021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
待延期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外
审判员付建安
审判员饶兴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