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他17号
申请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401、1402、1403、14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伊莱克斯大道以北、芙蓉南路以西恒泰芙蓉悦府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1破申225号民事裁定,受理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湖南学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主要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为便于资产清算,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将本案下移管辖权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