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81执42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47879.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879.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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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罗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车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