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6472号
申请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浏阳市(预售证号:**),***以其名下的1处房屋(权属证号:**)为查封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浏阳市(预售证号:**);
二、查封***名下的房屋(权属证号:**)1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