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81执42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64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为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名下所有的一套房屋,现因该案已审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所有的一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