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局)、原审被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监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阳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机关事务局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起火原因不符合客观事实,是错误的。第一,本案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起火弱电间与外界相通的不是烟感报警器,而是连接不同楼层之间的桥架,火星掉落可能是从桥架管道掉入弱电间,绝不可能从烟感报警器通道落入电梯间引发火灾。第二,既然烟感报警器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没有被掉落的火星熔断,同时根据后期机关事务局提交的证据,烟感报警器的功能是正常的,会在监测到火情时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监控室值班人员会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紧急采取措施。机关事务局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没有注意到火灾报警信息,从而延误了最加救援时间,导致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第三,机关事务局在一审中陈述因施工产生大量烟雾、灰尘,其他区域烟感器都在报警,无法区分是火灾还是正常施工,对于上述陈述机关事务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采纳没有依据。2.对于损失金额认定,一审法院偏袒机关事务局,对于晨阳建筑公司提出的合理质疑完全不予采信,是错误的。第一,机关事务局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修复工程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类别是货物类,编标中心仅给出了数量和建议品牌,但没有给出单价,也没有通过财政评审中心进行最终评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规定的证据,晨阳建筑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第二,根据晨阳建筑公司一审申请的辅助专家证人的陈述,该设备清单中的采购单价奇高。第三,既然是货物类政府采购,又不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唯一的结论就是所有采购清单中的货物都已经全部用在修复工程上,但实际上不可能的,多出的采购货物对应的价值应从修复工程费用中予以扣除。第四,机关事务局申请的证人新希望公司到场陈述12000米光纤还剩多少时,其陈述120米,且仅仅只有其手工记录流水账,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一审采纳是错误的。3.各方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自由裁量认为机关事务局方只承担10%的责任,由恒信监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晨阳建筑公司承担80%的责任完全错误。根据现有证据及勘查,烟感报警器在火灾时是完全正常运转,监控室无人值班延误了最佳时间,对于火灾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晨阳建筑公司自担。在弱电室违规摆放易燃纸箱及电线是导致本次火灾的原因之一。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采用气割对墙体钢筋进行切割,现场施工人员也陈述为了防止有火星,现场放置了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此次火灾是偶发事件,是多因一果导致的。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机关事务局二审辩称,1.关于起火原因,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机要局调取的失火弱电室视频监控,清晰看到火星是从上方飞溅而下,当时晨阳建筑公司施工人员正在楼上气焊作业切割楼板。火灾后苏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顶棚温感报警器烧毁掉落”、“起火原因不排除施工气割墙体钢筋高温残渣引起弱电间存在的网线包装箱”,事故发生后进行的责任分析报告会中,包括晨阳建筑公司在内的三方当事人对于起火原因是“火星通过管道溅入隔壁机要局弱电室”“施工方对此负有施工不当的责任”,上述证据是真实的,以及事故起源于气焊切割楼板所致,晨阳建筑公司一审中均认可。现否认起火原因,缺乏诚信。2.晨阳建筑公司违反安全施工规定市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具有重大过错。首先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危险系数极高,违规操作已经导致全国近几年来多起安全事故。现在法律法规对于此类特种操作有明文规定,从事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明火作业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本案中晨阳建筑公司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嫌疑,施工人员没有特种作业的从业资格,现场明火作业没有办理审批,没有采取消防安全措施。3.机关事务局一方对于火灾及损失没有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弱点室不能放纸箱。若非违规制造的明火点燃,根本不会自燃,现场配置的报警器符合相应规范。四、修复费用合法必要。晨阳建筑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系单方委托,该专家没有看现场图纸,也没有现场查看,仅凭晨阳建筑公司引导性、主观性的陈述而做出的证言不具有参考价值。修复工程的是因侵权行为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烧毁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修复方案时市政府专家库中备案专家组成小组讨论、论证的结果,因为毁坏的是涉密网络,采购货物上是有要求的,向有涉密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邀标,采购过程也是按照政府采购规范进行,整个采购的流程和审批文件已经按照要求当庭出示给法庭和当事人核查。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信监理公司二审辩称,虽然对本案一审判决持有不同意见,但表示不上诉。 机关事务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共同赔偿机关事务局因火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687123.8元,网络应急修复建设和服务费用49355元、10号楼内网应急恢复费用29868.8元、内网弱电配线间恢复工程费用592800元、保洁费用9750元、卫生善后工作相关费用5350元;2.请求判令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州市三香路998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机关事务局。苏州市市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是机关事务局下属事业单位。 2017年8月底9月初,物业管理中心将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信息中心大楼(以下简称市政府10号、11号楼)增加电梯基础改造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发包,晨阳建筑公司(施工)、恒信监理公司(监理)中标。 2018年1月28日(星期六)上午8点至11点,晨阳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在10号楼采用乙炔气割的方式进行电梯井钢筋切割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及高温残渣沿管道井溅入一楼弱电间,火花掉落在弱电间的成箱网线上并进而引发浓烟、火灾。 火灾事故发生后,机关事务局召集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等对火灾责任进行分析,结论:晨阳建筑公司对此次着火事件负有施工不当的责任,恒信监理公司对此次火灾事件存在一定的监理责任,物业管理中心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火灾扑灭后,物业管理中心、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机要局(以下简称机要局)紧急组织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恢复应急通讯,物业管理中心为此支付应急修复费用29868.8元,机要局为此支付应急修复费用49355元(价值3792元的光纤在最终修复时被替换)。 后,苏州新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对因本次火灾损坏的弱电设备进行修复,机关事务局为此支付了修复费用563160元(光纤剩余120米,30元/米)。 机关事务局陈述,因晨阳建筑公司采用气割方式施工,施工产生的烟雾很大,晨阳装饰公司从、将建筑垃圾直接从高处抛洒至楼下,激起大量粉尘,加之火灾浓烟的影响,10号楼、11号楼需进行绿化的除尘清洗、大范围的室内保洁。物业管理中心为此代机关事务局向苏州秀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绿化除尘清洗费用9750元、向苏州市家洁士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室内保洁费用535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对机关事务局提出的气割引发火灾这一结论提出异议,机关事务局提交了弱电间的监控视频。根据该视频资料,2017年1月27日上午10时3分开始,陆续有火星从弱电间的房顶掉落,火星掉落到弱电间内存放的成箱网线上,最终引发浓烟、火灾。经组织双方现场勘验,一楼弱电间的房顶处除烟感报警器外,其余房顶均为实墙。 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认为弱电间既有监控又有烟感报警器,火灾的发生时间为10:05分左右,但机关事务局报警的时间为13:42分,机关事务局未及时发现火情,由此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机关事务局承担。机关事务局为此提交了消防器材检查、维保记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证明消防系统运行正常、提交了机要局关于弱电间内的监控仅用于事后查验弱电间的人员出入情况和事后追溯以证明该监控并非实时人工监控。另,机关事务局陈述,因晨阳建筑公司采用气割施工,火星及高温残渣通过弱电间烟感报警器的管道落入弱电间,弱电间的烟感报警器烧毁。另外,因晨阳建筑公司采用气割产生的烟雾很大,施工当天有其他多处烟感报警器报警,以致其无法辨别报警原因是施工还是火灾。 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认为应急通讯、事后维修的价格畸高、维修范围过大、使用的光纤网线米数不实。机关事务局申请天创公司、信息网公司出庭作证,该两公司陈述,1、除应急通讯采用的价值3792元的光纤在最终修复时被替换外,其余弱电设备均用于最终修复。2、火灾发生时,火势随着桥架往上走,导致桥架内的所有线缆损毁。火灾发生后,10号楼一、二楼弱电间垂直部分烧焦、碳化,粘合在一起。一楼、二楼水平区域网络不通,二楼以上光纤不通。因为是涉密线路,根据保密规定,线路不能拼接。如拼接可能会有电磁泄漏,所以只能全部更换。最终修复所使用的光纤中,剩余光纤120米(价值3600元)。3、最终修复是按原图施工,工程量属实。 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认为弱电间内存放成箱网线,纸箱起火导致损失产生、扩大,机关事务局陈述,不清楚成箱网线的所有权人,但没有禁止在弱电间内存放成箱网线的规定,故机关事务局对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机关事务局另陈述,一楼弱电间由机要局使用。 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对机关事务局向苏州市家洁士清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室内保洁费提出异议,机关事务局陈述,因苏州市苏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具发票,故室内保洁费用5350元支付给了家洁士公司。 以上事实由机关事务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成交公告、中标公示、照片九张、视频、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责任分析报告、询问笔录两份、10号楼内网恢复应急修复明细、发票五份、网络应急修复建设和服务合同(附件:建设清单)、公共区域摆花保洁报价、卫生善后工作相关费用的请示、内网弱电配线间恢复项目合同、情况说明两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检查、维保记录、转账凭证两份,晨阳建筑公司提交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两份、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过错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起火的原因,根据案外人机要局提供的火灾视频,火花从弱电间房顶进入弱电间,经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弱电间房顶除实墙外仅有烟感报警器一处与外界相通,故对于起火的原因应认定为晨阳装饰公司在施工时由无证人员违规使用气割,由此产生的火花、高温残渣从烟感报警器管道落入弱电间并引发火灾。基于上述认定,机关事务局陈述的弱电间内的烟感报警器被火花、高温残渣熔断与客观事实基本相符,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损失的金额,1、弱电系统被损毁后机关事务局组织应急维修,由此而支出应急维修费用,必要、适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天创公司、新希望公司陈述应急修复是采用的光纤在最终修复时被替换下来,故对于该光纤的费用3792元应从损失中予以扣除。对于该光纤,机关事务局作为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的机关,可在从事其他维修、替换时另行使用。综上,对于应急通信而产生的损失,认定为75431.8元。2、因弱电系统损坏,10号楼一、二楼弱电间垂直部分烧焦、碳化,二楼以上光纤不通。一楼、二楼水平区域网络不通,故机关事务局对前述及相关线路进行更换实属必要。又因受损线路为涉密,为防止电磁泄漏全部更换符合相关保密规定。机关事务局在更换过程中履行了相关行政程序,因最终修复而产生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因新希望公司陈述最终修复时剩余光纤120米(价值3600元),同上理,该费用应从修复总价中扣除。扣除后,最终修复费用为589200元。3、火灾发生后,机关事务局为清理火灾带来的烟雾、灰尘等支出清洁费用亦属合理。从机关事务局提交的清洁费用票据看,清洁费用中不排除机关事务局对晨阳建筑公司正常施工过程中产生灰尘的清扫,因机关事务局无法对前述两种进行区分,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因火灾产生的清扫费用为1万元。上述各项合计674631.8元列为机关事务局的损失,由各方进行分担。 对于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弱电间着火责任分析报告,物业管理中心、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各有责任。根据前述分析报告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晨阳建筑公司的违规施工是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故晨阳建筑公司对机关事务局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恒信监理公司对晨阳建筑公司的具体施工行为监管不力,对机关事务局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关事务局下属的物业管理中心因监管不力,应承担适当的监管责任;成箱网线长年存放在弱电间内,虽未见网线箱不能存放于弱电间的禁止性规定,但前述网线箱长年存放于弱电间,火星引燃网线箱是火灾损失扩大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故弱电间的使用方、管理方亦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因机关事务局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本案被告,故对于机关事务局的损失,机关事务局自行承担10%。因各主体的各项损失均因火灾产生,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亦对机关事务局统一主张各项损失无异议,故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对于各自承担的损失直接向机关事务局进行赔付。 对于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提出的烟感报警器未能及时报警、视频监控人员未能发现火情、火灾发生后数小时才报警,由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不应由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已述及,1、弱电间内的烟感报警器已经熔断,因晨阳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烟雾、灰尘,其他区域的烟感报警器亦在报警,机关事务局无法区分报警的原因为火灾还是正常施工。2、视频监控仅用于时候追溯,无实时监控功能。3、机关事务局因烟雾较大无法区分火灾还是正常施工,在烟雾越来越大后才报警。机关事务局的上述陈述符合客观事实,故一审法院对晨阳建筑公司、恒信监理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赔偿539705.44元。二、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赔偿67463.18元。 案件受理费10671元,由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1242元,***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382元,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047元。 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现场勘验情况:10号楼一楼内网弱电间内整体过火,配电柜及线缆架子均为外火烧毁,未见故障痕迹,房间内烟熏较重,地面上有散落的未使用的网线,顶棚上温感报警器烧毁掉落,且在原位置处形成烟熏,连接温感报警器有一直径约2公分的金属管连接至隔壁电梯井施工现场,位于现场上部的四楼内网弱电间,顶棚温感报警器烧毁掉落,但未引燃房间内任何物品。火灾事故事实: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市政府10号楼1楼内网弱电间,起火原因不排除施工气割墙体钢筋时高危残渣引燃弱电间存放的网络包装箱。火灾主要烧毁弱电间内设备。 二审中,晨阳建筑公司提供了四份报价单,证明晨阳建筑公司向苏州四家光纤销售方询价,**昇达牌的12芯光纤报价为2.3元/米,其他三个品牌的价格分别是2.42元/米、2.35元/米,1.84元/米,机关事务局提供的设备清单中该品牌光纤单价高达30元/米,且不含人工费。恒信监理公司对于上述证据认可并且同意晨阳建筑公司的意见。机关事务局质证认为。对报价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晨阳建筑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来源不明,不同商家、不同品质、不同规格的产品价格自然不同,价格在招投标时兵并非唯一考虑的因素,案涉内网恢复工程项目属于涉密项目,整个流程相关的请示汇报文件、评审意见以及采购汇总资料均已在一审中提交审查,合法合规。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过错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关于起火的原因,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现场视频、三方火灾分析结论、现场勘验,可以认定火灾原因为晨阳建筑公司施工人员违规使用气割墙体钢筋时,高危残渣从烟感报警器管道落入弱电间并引燃了弱电间存放的网线包装箱。上诉人晨阳建筑公司对起火原因有异议,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晨阳建筑公司违规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晨阳建筑公司对机关事务局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恒信监理公司作为监理方对于晨阳建筑公司的具体施工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于损失也应当承担责任;弱电间内存放网线箱对于火灾的扩大也是原因之一,弱电室的管理方、使用方也应承担责任,一审中机关事务局明确不追加其他主体,因此弱电室的管理方、使用方对损失的责任由其自担。一审综合火灾发生、损失的原因,酌定由晨阳建筑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恒信监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关事务局自担10%的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晨阳建筑公司主张烟感报警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转,是因监控中心无人值班导致火灾损失扩大,弱电间违规摆放易燃纸箱和电线导致本次火灾原因之一,一审认定机关事务局只承担10%的责任不合理。本院认为,因弱电室摆放网线箱,一审已经认定了由机关事务局自担部分责任。另,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现场勘验情况,弱电间顶棚温感报警器烧毁掉落,且根据机关事务局陈述当天施工产生了大量烟雾和灰尘,其他区域的烟感报警器也在报警,无法区分是火灾和正常施工,该陈述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故晨阳建筑公司主张机关事务局自担责任应提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机关事务局的损失,晨阳建筑公司主张金额过高,并提供了四家公司的报价单,本院认为,因为受损线路涉密,机关事务局对于修复方案进行专家论证,采购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更换线路过程履行了行政程序,机关事务局一审中为证明损失提供了恢复合同、修复明细、支付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单、保洁及卫生的相关请示文件,因此一审支持的损失金额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1元,由上诉人***市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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