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黄民初字第00217号
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伟国,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68元,由原告苏州市恒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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