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856号
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2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7001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