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07行初93号
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2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7001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610543809。
委托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1150010800929595XY。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游清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91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207110088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桂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