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857号
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2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7001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