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571号
申请人:蒋某,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416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申请人蒋某以该案以调解结案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申请。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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