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家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柏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方彦,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柏春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1801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934500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本院已将重庆柏春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重庆柏春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派员前往重庆柏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查找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重庆柏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房屋、存款、对外投资等其他财产。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张晋鹏
审 判 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程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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