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家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驼峰***吊装服务部与苏州市家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4855号
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丙杰吊装服务部,住东海县。
经营者:***,该服务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家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家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丙杰吊装服务部与被告苏州市家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东海县驼峰乡丙杰吊装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