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宁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1幢8楼。
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呈祥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2、车辆: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
5、不动产: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济***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釆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