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特49号
申请人:江苏钟山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5号正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北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与五里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钟山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七里甸街道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钟山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镇江***员会(以下简称***)(2020)镇裁字第180号裁决书。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仲裁程序严重违法。1、***无故拖延案件审理,造成本案审理程序***期。本案自2021年1月***组成,至2021年8月3日作出裁决,审理期限长达近8个月,远远超过了仲裁规则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如此冗长的仲裁程序,不仅在镇江仲裁史上极其罕见,而且严重违背了仲裁机构“方便、快捷”的初衷目的。***审限审理案件是对“程序正义”原则和“仲裁规则”的亵渎,***有意偏袒被申请人的意图十分明显,众多的司法判例也对此持否定态度,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2、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致使申请人的合理请求丧失救济途径。申请人在申请书及庭审中反复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增加工作酬金。***虽在说理部分阐述“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及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主张”。但是,在裁决书主文中只针对合同内的监理费用作出了裁决,对增加的工作酬金部分仲裁请求并未予以处理,而是笼统的表述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中遗漏了申请人“增加的工作酬金部分仲裁请求”,这将导致申请人今后关于“增加工作酬金”部分仲裁请求无法再进行主张,失去了救济途径,也与裁决书说理部分的表述自相矛盾,***有意偏袒被申请人的意图更加明显。3、***未组织对“四方竣工验收证明”等重要证据进行质证或有意遗漏了该部分证据。本案仲裁程序中,***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监理单位的全部合同义务,并将相关工作成果文件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提交给***。在该次调解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可本次工程资料**结束后,即视为申请人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收到工作成果文件及四方竣工验收证明后,对该部分重要证据未组织质证,就作出裁决,并在裁决书第12页第一段表述“该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众所周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是证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直接证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程序只起到备案作用,不能作为判断工程是否竣工的依据。既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调解中也确认监理单位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还坚持认为“该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实在不知道***怎么做出上述判断的,难道这又是有意偏袒被申请人?2021年5月17日在***见证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的说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完成前述调解中约定的工作内容。4、***对于合同工期延长时间及增加工作量等重要案件事实未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前期全部监理工作报酬”,这就需要查明合同工期延长时间及增加工作量等重要案件事实,从而计算出增加的监理费。但是对如此重要的内容,***并未进行审查。即使***认为监理合同无需解除,监理单位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前期监理工作酬金的请求也是正当合理的,裁决书中在未审查该部分重要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难道是***拍脑袋决定的?难道此处还是有意偏袒被申请人?二、该裁决在事实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1、裁决书第10页“***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事宜”及第11页第一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就本案的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表述是错误的。***曾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最后一次调解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需要申请人配合**为一次性**。2、本次**结束后,视为申请人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3、被申请人同意在申请人本次**后,支付给申请人5万元监理费用。4、总监理费用金额由***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裁决认定。调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完成了:1、配合被申请人完成了一次性**的全部工作。2、配合被申请人完成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四方竣工验收工作。3、被申请人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监理费用。在***组织的该次调解中,双方就部分事项达成了一致。申请人也已按照调解中的约定配合被申请人完成了监理单位的全部合同义务,故***所述“***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事宜”是错误的,完全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意偏袒被申请人的意图已经十分露骨。2、裁决书关于“不同意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荒谬的。关于案涉监理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首先,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角度讲,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监理费,并且长期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监理费,双方对于如何计算监理费都有争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当然无法实现。其次,从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角度,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多次,每次都远超15天,发包人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也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监理合同第20页第16.1.3约定“暂停施工满1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申请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再次,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不应成为申请人行使解除权的障碍。对此,申请人反复向***阐述,但***置若罔闻。当然,本案中,申请人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已经履行了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解除合同确实已经没有意义。但***为什么要另辟蹊径,从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角度去论述“不支持解除合同”的理由呢?究其原因,如果***认定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则本案将产生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裁决结果,这样的结果是申请人长期期待的合理结果,但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结果。综上,(2020)镇裁字第180号裁决书存在上述程序上、事实上及法律适用上的重大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后于2021年9月29日听证时又补充认为***未同意钟山公司要求复印资料和拍照的请求,但允许七里甸街道对资料进行复制和拍照,涉嫌徇私。
被申请人七里甸街道办辩称,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1、关于审理期限,结合案件情况,审理期限延长。另外本案***组成后,镇江地区恰逢新冠疫情,存在不可抗力。同时在审理期间,***组织了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2、关于遗漏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无论是庭审过程还是最终裁决,***未遗漏申请人的请求,只是在本次仲裁中不予支持。3、关于申请人所述的未组织对于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或有意遗漏该部分证据,2021年5月15日,***办案秘书**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调解请求,结合双方的矛盾点,提供办公场所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未**的材料进行**,目的是推进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促进双方矛盾的解决。**结束后,各方均将各自的材料带回,上述材料并非本案所涉及仲裁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存在未质证或遗漏。4、关于申请人所述的对于合同工期延长时间及增加工作未进行审查,***依法进行了审查,但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及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不确定,故此次仲裁未予支持。申请人所述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5、是否允许拍照与涉嫌徇私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根据钟山公司与七里甸街道办订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和钟山公司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涉案仲裁申请,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4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钟山公司与七里甸街道办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钟山公司承接监理“七里甸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装修工程”,工程规模约5700平方,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为723万,监理期限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2月6日。签约酬金153450元。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第6.2条还约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签订后,钟山公司遂派监理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双方对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无异议,但钟山公司认为监理费应从2019年11月5日开始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截止2020年12月10日,已累计申报增加工程造价201万,且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不足致使工程进展缓慢。七里甸街道办认为,监理费应从2020年3月25日开始计算;工程确有变更,但增加的工程造价需要通过审计才能确定。
2020年12月,七里甸街道办给***公司监理费10万元。目前该工程已基本竣工,至***辩论终结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事宜。
仲裁审理中,钟山公司以七里甸街道办组织竣工验收等违约行为、正式竣工验收遥遥无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提出对工程增加量的鉴定申请。应双方请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1、双方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2、七里甸街道办应支付的工作酬金的金额、计算方式;3、七里甸街道办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如需要支付,利息的计算期限和标准。关于焦点1,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未提出异议,***亦未发现其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双方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在监理合同签订后,钟山公司已履行监理职责,且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对其而言,合同目的是履行监理义务后获取报酬,鉴于该工程已基本竣工,钟山公司除配合验收及整改之外的大部分监理工作已履行完毕。未获报酬可以通过仲裁处理,不属于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因此,钟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七里甸街道办应支付的工作酬金的金额、计算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约酬金1534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工程已基本竣工,七里甸街道办已付10万元,余款53450元,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或条件没有约定,钟山公司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此,对于钟山公司要求给付监理工作酬金534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及附加工作酬金,因至仲裁辩论终结前,该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及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尚不确定,故钟山公司的该项仲裁请求及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主张。关于焦点3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条件或期限的约定不明,仅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此,应从钟山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12月14日提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综上,***于2021年8月3日裁决:一、七里甸街道办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公司监理工作酬金53450元;二、七里甸街道办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公司利息(以535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钟山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11331元,由钟山公司承担10538元,由七里甸街道办事处承担793元。
根据审理需要,本院向镇江***调阅了仲裁案卷,案卷副卷中有经审批同意的《仲裁案件延期审批表》,延期事由为:案件因新冠疫情以及***在审理中发现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验收,为钝化双方矛盾,也为了便于后续延期监理费用的处理,***组织了双方关于竣工验收事项问题的调解,故申请延期审理并裁决。同时,***应本院要求,对材料交接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内容为:“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由仲裁员**主持、2021年5月7日由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虽就部分事项达成共识,但对于案涉仲裁请求仍存在重大分歧,最终调解未果。2021年5月15日双方与***联系,愿意进一步推进案涉工程验收工作,双方相约在***办理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遂提供会议室,供双方自行办理交接。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审时曾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遂由办案秘书**到场,应双方请求,**在移交手续上作为见证人签字。但上述移交手续,双方均未作为证据向***提交,根据仲裁规则,***在裁决时未予理涉。”此外,在钟山公司提交的“七里甸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装修工程资料”表右侧有手写部分,内容为:以上盖公章资料,今天监理拿到南京总部**。上午给监理,下午监理盖好章送到***。***通知我来拿回。经核对,每样监理拿走了二份,剩余的我已收回。属实。接收人:***,**也在下方签字,日期均注明为:2021.5.14。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其中关于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所述称的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四点:1、审理长达近8个月,***审限;2、遗漏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及附加工作酬金的仲裁请求;3、对应当质证的证据未组织质证;4、对应当查明的事实未予查明。现本院对上述异议逐一研判:
首先,关于审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于审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镇江***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审理期限不包括鉴定(含审计、审价、审核、评估、检验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等)期间、公告期间、仲裁程序中止期间、当事人请求组织庭前调解期间及要求***给予的自行和解期间。双方当事人亦可共同请求本会延长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本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案卷显示,案件因疫情及调解申请延期审理,并报经***批准,符合仲裁规则,亦无违法之处。
其次,关于是否遗漏仲裁请求,在涉案仲裁裁决中,关于钟山公司认为遗漏的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及附加工作酬金,***在理由部分明确回应不予支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主张,并据此做出相应裁决。理由与裁决主文相互呼应,并无矛盾之处。因此,对于该仲裁请求,***并未遗漏审查或裁决,而是暂时不予支持。因此,钟山公司的该节主张亦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是否应当对验收证明质证未质证或故意遗漏该证据,该异议成立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将验收证明作为证据提交,而在本案中,该证明在仲裁审理时当事人双方均未作为证据提交,因此该异议缺乏前提条件,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是否应当查明合同工期延长时间及增加工作量而未查明,基于前一观点的论证内容,且该异议实质是对涉案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方面的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涉嫌徇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钟山公司认为***允许对方当事人复制、拍照材料而对其未准许的行为涉嫌徇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裁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严重错误,属于仲裁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属于法定撤销情形,并非案涉司法审查范围。据此,申请人此节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理涉。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钟山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钟山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