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1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现代城建大厦**综合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审第三人: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业1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海波
审判员梅矫健
审判员陈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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