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48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耒阳市**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聂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政策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4865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耒综执[2017]罚字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所作的耒综执[2017]罚字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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