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1307号
原告: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朝位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