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民初1374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水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三明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三明市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创化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福建省三明地质工程勘察院以经综合考虑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经综合考虑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7.5元,由福建省三明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