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北勘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北勘察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正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海北勘察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正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嘉民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正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北勘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嘉兴正联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正联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金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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