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23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辽0123民初1078号民事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欠款192615.6元及利息。权利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国土、证券部门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