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智睿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111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交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71号7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智睿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交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对上海**智睿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睿公司)申请强制清算,认为被申请人智睿公司已于2019年9月23日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但被申请人智睿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人以智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智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智睿公司已于2019年9月23日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智睿公司应于被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睿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上海交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交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智睿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