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3294号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6236896C,住所地苍南县马站镇沿浦社区原马站盐场C17.C16地块。
法定代表人:殷传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娟,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059027X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体育场路体育馆边)。
法定代表人:伍光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望,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墩修,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谢墩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苍南县蒲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书乐
人民陪审员  郑贵芳
人民陪审员  朱玉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