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7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京鸿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358号4层J1477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垟村(体育场路体育馆边)。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5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1,522.8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于近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