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715号之一
原告:上海京鸿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358号4层J1477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秀路399号中企联合大厦3203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垟村(体育场路体育馆边)。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于近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鸿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2,777.61元,合计诉讼费2,802.61元,由原告上海京鸿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