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京鸿建材商行与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715号之一 原告:上海京鸿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358号4层J1477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秀路399号中企联合大厦3203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天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垟村(体育场路体育馆边)。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于近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鸿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2,777.61元,合计诉讼费2,802.61元,由原告上海京鸿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