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2839号
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B-0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5955970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059027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19年9月27日,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元,由原告文成县龙
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