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581313,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5号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傅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馨,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3018103.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341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财产;
2、2021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22日、5月8日、6月4日、7月16日、7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均已被冻结)、无证券、无保险、有不动产及车辆但均已被查封、无税务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
3、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5月1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实际经营地华明大道20号进行现场调查,但该公司无人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学刚未果;
6、2021年6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前往东丽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0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因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8、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前往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河东区紫玉名邸1号楼不动产底档,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因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9、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F×××××、津J×××××、津K×××××车辆底档,查封期限两年,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津AXY658车辆反馈未查询到车辆信息,无法查封;
10、另查,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东丽分局立案侦查;
11、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审判、执行案件众多,标的较大,案件多以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名下财产被众多有权机关先后冻结、查封、拍卖,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2、2021年8月11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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