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执恢6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4栋3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傅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沿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崔青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粮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合
审判员  于 江
审判员  单新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