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6185-1号
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4栋3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傅春。
委托代理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5栋1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274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殷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