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终6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兴(***丈夫),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法定代表人:程云飞,该馆馆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仁勇,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辽中分站
法定代表人:孟庆生,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大禹,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房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冯健,该处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唐山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辽中分站、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沈阳市辽中区房产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悦
审 判 员 邹明宇
审 判 员 刘小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任 玲
书 记 员 王星丹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