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2655号
原告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金光,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鹏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原告包头地质勘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