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裕兴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信阳裕兴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信阳裕兴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
被告信阳裕兴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金源大厦九楼(金桂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裕兴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信阳裕兴城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