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鹏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12228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12月1日













原告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数字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许旭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 月1 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