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320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539328。
法定代表人:赵于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秋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梦悦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