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9085号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地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上河村世纪大道4500号。 法定代表人:齐翌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7199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199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工程监理公司与***公司签订湖畔樾山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监理公司承接***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道以北、244省道以东、绣源河以西的湖畔樾山项目施工监理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3000平方米,采取固定单价不变、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进行调整,付款方式为以所监理的工程标段为付款单位,按该标段土建单位同比例付款,小区总体验收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两个月支付。 2019年11月15日,工程监理公司所监理的1#-18#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4日,工程监理公司所监理的19#-25#楼、车库、W1、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11月26日,***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监理公司已实际完成工程监理部分的工程量及所对应的监理费用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结算金额为1439977.65元。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两个月支付工程监理公司结算价的5%,即71998.88元。期间工程监理公司曾多次催要此款,但***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为维护工程监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费用是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两个月内返还,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完成结算,质保期在2022年11月26日截止,因此被告应在2023年1月26日之前返还原告即可;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支付质保金之前,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供必要付款资料,并开具相应发票等,否则被告有权暂不支付。综上本案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主张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并非必要支出,不应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工程监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湖畔樾山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拟证实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为小区总体验收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两个月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而不是结算完成两年后两个月支付;2.建设工程验收报告,拟证实原告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中1#-18#楼工程于2019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19#-25#楼、车库、W1、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工程于2019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所监理工程质量合格;2019年12月,被告将涉案房产交付业主使用;3.湖畔樾山项目结案施工监理合同结算,拟证实2020年11月27日,经第三方对原告完成的湖畔樾山项目及样板间所有建设工程进行审计,原告完成产值结算为1439977.6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两个月支付原告结算价的5%,即71998.88元;4.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宗,拟证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具1439977.65元增值税发票,且该发票被告已用于抵扣税款;5.被告的付款审批OA系统页面打印件1页,拟证实被告工作人员发起支付申请,申请支付原告的监理费质保金71998.88元,在被告的OA系统中显示已审核通过,该页面中的付款金额、收款单位及账户信息均与原告所诉相同。由此证明,被告也认可涉案项目的监理费质保金已达到付款条件;6.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转账银行流水、律师费发票,证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律师费5000元;7.齐鲁网新闻报道《房探来了:说好的儿童乐园交房时消失济南新城和昌·湖畔樾山遭质疑》,拟证实通过新闻报道显示,被告已于2019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交房。此证据证明质保期自2019年12月计算两年,即2021年12月,余款的支付时间是质保期满两个月,即2022年2月;此时间节点与证据5被告OA系统审批中申请时间完全一致;8.发票1份,拟证实为本案诉讼,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经质证,***公司对证据1、2、3、4均没有异议;对证据5、6、7、8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即便证据5是真实的,也是被告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在决议未向公司以外的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变更。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8日,工程监理公司与***公司签订湖畔樾山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道以北、244省道以东、绣源河以西的湖畔樾山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付款方式为:以所监理的工程标段为付款单位,按该标段土建单位同比例付款,小区总体验收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两个月支付;合同第四条第7款约定:监理服务期至工程保修期结束,保修期按两年计算,自甲方(***公司)交付业主(购房人)使用之日开始计算。房屋于2019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交付。 2.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4日,工程监理公司所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6日,***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监理公司已实际完成工程监理部分的工程量及所对应的监理费用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结算金额为1439977.65元。后***公司支付了95%的结算价,尚有5%即71998.88元未付。***公司付款审批系统显示,已于2022年2月12日发起付款申请,付款金额为71998.88元,收款单位为工程监理公司,审核已通过。 3.工程监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工程监理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司已经支付95%的监理费,根据合同约定,余款5%即71998.88元,应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两个月支付。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2019年12月31日交房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质量保修期满之后的两个月内(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公司应当付款。但***公司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余款71998.88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监理公司已经为***公司开具了发票,***公司主张未开具发票,不符合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律师代理费,工程监理公司与***公司在监理合同未对律师代理费作出约定,工程监理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工程监理公司为本案顺利执行,采取保全措施,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系合理支出,该损失要求***公司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监理费71998.88元及违约金、承担保全保险费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7199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199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