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财保156号 申请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上河村世纪大道4500号。 法定代表人:齐翌博。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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