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428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长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耀路XXX号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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