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瀛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8540号
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城桥镇长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瀛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陆静
审判员沙卫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审判长陆静
审判员沙卫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