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张爱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达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执行董事。
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戈,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唐XX,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生,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全达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达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全达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认可自2009年开始全达公司已经向上诉人***支付效益工资,该效益工资的性质是否属于业务提成?其发放的依据及标准是什么?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明。
二、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统计明细表以证明其在职期间承担了84项业务,上诉人***已在一审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证据因涉及商业秘密,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璇(兼)
附: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