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3803号
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与惠康路交汇处万科红立方大厦**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47534W。
法定代表人郑金伟。
被告深圳市全达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翠岭华庭**B24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8018R。
法定代表人严月宏。
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在本院起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雨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