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5188号
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与惠康路交汇处万科红立方大厦1栋办公楼5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47534W。
法定代表人:郑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安,广东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达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翠岭华庭1栋B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8018R。
法定代表人:严月宏。
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全达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