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15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良,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国儒,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一四勘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房地产公司)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5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一四勘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平安房地产公司一审庭审过程中最终明确的诉讼请求是:1.支付71户的装修补偿款、租房费共计4067325.14元;2.因房屋置换导致资金占用损失为14173660.17元;3.支付工程鉴定加固费及部分施工费273000.00元;三项合计为18513985.20元。对于平安房地产公司上述三项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平安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所谓资金占用损失依据不足,对于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对于71户的装修补偿费和租房费4067325.14元,一审判决认为应由一一四勘察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一审判决未支持的平安房地产公司因房屋置换导致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一一四勘察公司认为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对于判决所支持的平安房地产公司支付71户的装修补偿款、租房费4067325.14元,工程鉴定加固费及部分施工费273000元,合计4340325.14元,一一四勘察公司认为均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果性,是平安房地产公司在未查清产生裂缝的根本原因情况下不当处置产生的费用,属于平安房地产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理应由平安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而在一一四勘察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一一四勘察公司认为,首先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的平安西区C9号楼除房屋倾斜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性能外,尚不影响结构安全承载。鉴定报告提出对于涉案楼房应该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沉降观测,直至确定沉降稳定;沉降稳定后,对承重墙裂缝进行加固处理的处理意见。对于上述加固处理产生的合理费用,一一四勘察公司愿意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分担。但是对于本案平安房地产公司主张的71户的装修补偿款、租房费和支付工程鉴定加固费及部分施工费用合计4340325.14元的所谓损失费用,由于不是加固处理产生的合理费用,而是平安房地产公司在涉案楼房出现问题后未能及时有效查明产生楼房沉降的根本原因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系列不当措施产生的费用,属于平安房地产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损失的费用,理应由平安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其次,因涉案楼房置换后依然归平安房地产公司所有,装修价值依然存在,且平安房地产公司已经将50户住宅以均价4000元/平方米另行出售,对于当年仅仅售价不足1000元/平方米而言,平安房地产公司已经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平安房地产公司也应该自行承担上述4340325.14元的所谓损失费用。本案二审法院虽然注意到涉案楼房置换后依然归平安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关键事实,也认为该部分损失理应由平安房地产公司负担,但却认为“考虑房屋倾斜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性能,该案从2009年发生裂缝至今己经长达十年时间,装修价值亦发生变化,对该部分损失亦应计算在损失数额之内。被上诉人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装修费用及租房费用损失上诉人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予赔偿”是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由于上述事实认定的错误和价值衡平的错误取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中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定顶点侧向位移最大51mm,房屋倾斜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性能,尚不影响结构安全承载;顶层墙体裂缝为温度裂缝,其它层结构性裂缝为地基不均匀沉降裂缝,均属于非受力裂缝且裂缝宽度均小于5mm,尚不影响结构安全承载。地基基础鉴定意见:因不均匀分布的中高压缩性-高压缩性有机质黏土层③1层和泥炭质黏土③2层的存在,导致相邻地基的沉降差远大于规范限值。这是导致C9号楼产生不均匀沉降、房屋开裂的主要原因。C9号楼基础下不均匀分布的中高压缩性-高压缩性有机质黏土层③1层和泥炭质黏土③2层在受水位下降带来的附加荷载影响下,会产生30mm-40mm的附加沉降,也会导致墙体产生不均匀沉降裂缝。处理意见:地基加固处理;沉降观测,直至确定沉降稳定;沉降稳定后,对承重墙裂缝进行加固处理。同时依据本案二审中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二审法院的回函,涉案楼房在施工过程中标高点的引用与放线错误对建筑物基础持力层(土层性质和厚度)的影响有限,不是房屋开裂的根本性原因。由此可以得出涉案楼房发生裂缝的三个原因:1.因不均匀分布的中高压缩性-高压缩性有机质黏土层③1层和泥炭质黏土③2层的存在,导致相邻地基的沉降差远大于规范限值。这是导致C9号楼产生不均匀沉降、房屋开裂的主要原因;2.C9号楼基础下不均匀分布的中高压缩性-高压缩性有机质黏土层③1层和泥炭质黏土③2层在受水位下降带来的附加荷载影响下,会产生30mm-40mm的附加沉降,也会导致墙体产生不均匀沉降裂缝;3.涉案楼房在施工过程中标高点的引用与放线错误对建筑物基础持力层(土层性质和厚度)的影响有限,不是房屋开裂的根本性原因。由于上述水位下降附加沉降和标高点的引用与放线错误对建筑物基础持力层(土层性质和厚度)的影响二个非主要(根本性)原因的存在,对于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提及的对于加固处理产生费用平安房地产公司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的阐述,一一四勘察公司认为也应在加固处理产生的合理费用基础上,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一一四勘察公司与平安房地产公司合理分担。
(三)鉴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结论为建筑物尚不影响结构安全承载,处理意见为地基加固处理;沉降观测,直至确定沉降稳定;沉降稳定后,对承重墙裂缝进行加固处理的鉴定意见,由于平安房地产公司未能提出依据鉴定报告处理意见的相关费用的发生和处理费用支付的证据凭证,一一四勘察公司请求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平安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可以认定平安西区C9号楼发生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该楼基础下中高压缩性-高压缩性有机质黏土③1层和泥碳质黏土③2层的存在,且未发现其他原因。而在一一四勘察公司出具的《工程勘察证书》中对中高压缩性-高压缩性有机质黏土③1层和泥碳质黏土③2层的存在并未提及,故一一四勘察公司的勘察设计上存在的失误与平安西区C9号楼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的墙体裂缝存在因果关系。在案涉房屋出现沉降、开裂的情况下,平安房地产公司无法判明该裂缝是否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且业主对于房屋是否能够继续居住必然产生相关诉求。平安房地产公司出于对业主安全方面的考量,在房屋出现沉降、开裂的情况下,对业主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并无不当,并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本案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指出房屋倾斜尚不影响结构安全承载,但不能依据事后多年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评判在房屋出现沉降、开裂情况下平安房地产公司安置业主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故一、二审判决认为平安房地产公司安置业主支出的房屋租金,应由过错方一一四勘察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楼房出现倾斜虽尚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性能,且房屋出现沉降、开裂情况,对原业主予以安置至本案双方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倾斜问题尚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承载已经过多年,房屋原有装修部分价值必然发生贬损,且一一四勘察公司对其主张的平安房地产公司另行出售部分房屋包含了原有装修价值部分亦并未举证证明,故一、二审判决对平安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对于涉案房屋地基加固处理、承重墙裂缝处理等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平安房地产公司诉请范围,一、二审判决虽对相关费用产生后,平安房地产公司可另行主张作出表述,但并未对具体费用承担比例等问题作出认定,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一一四勘察公司对于相关费用应合理划分承担比例的主张可在双方另行处理相关费用争议问题时提出。
综上,一一四勘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辽一一四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米继红
审判员  范 智
审判员  贺海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蔚霄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