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会进,男,汉,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第三项确定: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前向刘会进提供项目资料交接清单,刘会进于2016年11月30日前依据上述交接清单向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项目资料。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称其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全部的项目资料。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项目资料交接清单的具体内容有分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双方关于确定项目资料交接清单具体内容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没有明确的内容,不符合申请执行具备的必要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武汉沃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