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28928

申请执行人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1号楼602室。

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0313室。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102民初21181号民事判决书,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李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