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1181号
原告: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源西里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京,男,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冬冬,男,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部副主任。
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03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项目检测费2265288元;2、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38457.88;3、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014年4月6日,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采用地质雷达方法对贵广铁路段***隧道等63座隧道检测工作。但在原告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量确认及成果签收工作后,被告逾期并未付款。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本院。
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11日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双方协议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原告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在《技术服务合同书》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可向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