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辖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03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缘西里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瑞威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118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铁瑞威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本案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上诉人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涉案合同属于建筑工程合同而非技术合同,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能跨区管辖。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被上诉人中地华北(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其在起诉时选择的案由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名称为《技术服务合同书》,服务项目名称为“贵广铁路隧道雷达探测”,本案为基于涉案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产生的民事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故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跨区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伟
审判员陈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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