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014号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金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农商银行旁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阳行政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11月30日,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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