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6081号
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745G。
法定代表人:刘都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杨,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六路**交通工程监督检测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324XM。
法定代表人:黎木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松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