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3961号
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745G。
法定代表人刘都义。
委托代理人陈健杨,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六路2号交通工程监督检测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324XM。
法定代表人黎木平。
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7.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