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267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铁济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炜炜